以目前国内外孵化机构的实践经验来看,孵化器的盈利模式主要有5种模式。
(1)租金类收入
租金类收入往大里面说是物业性收入,包括房租、物业管理费以及少量出售型物业等等,是孵化器最初级的收入方式,孵化器盈利模式中“现在模式”典型的代表,也是我国大部分孵化机构的主要收入方式之一。
但作为孵化机构,因为在孵企业大多是初创型小企业,租金承受能力较低,因此孵化机构的租金收入也是微乎其微的。租金类收入其实也是最不可能盈利的渠道。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促进民众的创业激情,大多数孵化机构在入孵政策上都会提供税收优惠、租金减免等优惠措施。在这种形式下依靠租金类收入盈利更是难上加难。
(3)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是我国孵化机构弥补经营亏损的主要方式。政府补贴模式分两种,一种是成本性补贴,一种是收益性补贴。
成本性补贴主要是指政府对孵化机构进行扶持,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收成本,并且可以返还孵化机构购买土地的部分土地出让金。通过政府税费上的优惠,降低孵化机构的运营成本。
收益性补贴则是通过政府奖励、税收分成等模式,与政府分享孵化机构内企业发展的成果。但国内大多地方政府会给孵化机构类似“三免两减半”等税收政策优惠,因此本来在工业地产上最为可观的收入模式,在孵化机构中也会大打折扣。
此外,国内还有部分政府为促进孵化事业的发展,会在税收中留存一定比例作为孵化机构发展基金。如天津海泰孵化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会设立“火炬创业园孵化事业发展金”,每年按照创业园入驻企业纳税总额的3%留存。但这部分税收留存一般会有相应机构管理,很难构成孵化机构的直接收入。
(4)股权收益
股权收益就是孵化机构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分享入孵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在企业毕业后,通过资本运作,出售所占有的股权实现资产增值。而孵化机构分享入孵企业的股权形式是多样化的。
最简单的就是直接投资。这种模式下,孵化机构相当于种子基金投资的工具。通过直接投资将孵化机构与在孵企业的利益加以连接。但同时所面对的风险也更高,除了孵化机构自身的运营风险之外,也与在孵企业的风险相联系,这就要求孵化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其潜在的收益能达到风险投资所要求的水平。
除了直接投资之外,更多的孵化机构会以管理要素作为资本注入企业,或者以“劳务”“租金”换股等间接形式获得在孵企业股权。
股权收益模式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最终获取收益的模式都是出售股权。这就要求建立规范的资本运作市场机制,特别是灵活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许多成功的孵化机构会将助力在孵企业上市作为资本退出的有效渠道。
(5)投资收益
该模式与股权收益的不同之处在于,股权投资是对企业进行投资,分享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而投资收益则专注于对在孵企业的创新性产品进行投资。实质上就是孵化机构参与到一个具体项目的运作中,通过对在研制阶段的产品或技术进行投资,分享产品或技术研制成功,市场化之后的利润。
不论是股权收益还是产品投资收益都是以着眼于未来发展的收益模式,其关注的重点是企业或者产品、技术在未来的价值。但这种“未来模式”对孵化机构的敏锐洞察力、运营能力、协调能力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国外孵化机构在市场化体制下,已经诞生了各种专业的孵化机构,在企业观察、市场把控、运营操作等方面都有着深厚的经验与强大的能力。但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化,孵化产业在政府的操控下,从根本上缺乏对市场与企业洞察与把控能力,因此这也成了我国孵化产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相对比国内的发展形势,国外在孵化专业上的发展已经远远超过我们。除了在盈利模式的未来境界之外,已经更加精细化发展。